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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调查侦探-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即便与异性发生不忠,若双方未形成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则不能将其视为同居行为,亦不能据此作为提出离婚诉讼的依据,更不能作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近期,一篇名为《出轨非离婚唯一理由》的文章引发了众多网友和律师的热烈讨论。1月2日下午,关于“出轨非离婚理由”的话题迅速攀升至热搜榜单。
许多网友对“仅凭出轨不能作为离婚理由”的观点感到困惑。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曾就此类观点发表文章,他指出:“照作者所言,夫妻一方不能仅以‘出轨’作为离婚的依据,仔细思考,这不就意味着另一方可以肆无忌惮地出轨吗?这不就是欺负人吗?既然对方已经出轨,为何还不能提出离婚要求?这种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实际上,此类微信公众号文章早在2021年1月便已在网络中出现,随后被广泛传播、引用和改编。到了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转发了该文章,再度引起了公众的注意。然而,该法院的公众号随后又将这篇文章删除了。
针对所引发的争议法与婚外情,于1月2日,澎湃新闻对众多专业从事婚姻法律事务的律师和行业内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访谈,以获取他们的深入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可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私家调查侦探-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支持?,亦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先行调解;一旦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调解无法奏效,则应批准离婚。
该法规明确了五种特定情况,若夫妻双方在这些情况中任一情形发生,调解将无法奏效,此时应允许双方离婚。这些情况涵盖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四种,以及所有可能引发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所谓的“与他人同居”行为,指的是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不以夫妻身份,长期且稳定地共同生活。

前述争议文章提出,依据该司法解释,即便配偶与婚外异性发生出轨行为,若双方未形成长期且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则不能将其视为同居,亦不能将此作为提出离婚诉讼的依据,更不能作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换句话说,即便你掌握了配偶与他人开房的证据,但若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那么这些证据也不能成为你要求离婚的理由。
这一观点存在偏差。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向澎湃新闻表示,法律条文中所提及的与离婚法定情形相关的出轨行为,实际上是指的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行为。当然,出轨并不完全等同于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同居通常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持续且稳定地与他人共同生活与居住。
从这一角度来看,出轨行为是否能够成为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张荆表示,一旦出轨行为极其严重,例如即便未曾共同居住,却存在长期而持续的,或者连续长达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并且对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其他损害夫妻感情的情形”的规定来处理。
法律强调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固,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同居或重婚情形下方可提出离婚诉讼,这样的说法显得过于偏颇。张荆进一步补充道。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力争指出,该争议文章的题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存在不妥之处。尽管当事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可能做出不支持离婚的裁决,因为出轨并非感情破裂的必然条件。换句话说,出轨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依据,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离婚判决却难以预料。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若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共同居住”以及“其他引发婚姻解体的情形”,若调解未能奏效,则应允许双方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游植龙在观察司法实践时发现,若配偶一方存在与第三者重婚、与他人同居、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或姘居等出轨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关系已破裂,调解无法奏效,因此可以批准离婚。同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陈爱武教授指出,出轨这一行为固然不能与“与他人同居”划等号,然而,由此推断“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以此作为离婚的依据”的观点,却存在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
陈爱武指出,提起离婚诉讼是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法律并未对此设定任何限制性条款。所以,即便配偶不具备《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的离婚条件,当事人依然有权提出离婚申请。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不会仅仅孤立地分析一次或几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会全面考虑众多相关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观察到,那篇引起争议的文章指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对离婚的最新立场表现为:旨在遏制草率离婚行为,使得离婚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文章中提及,在涉及诉讼离婚的情形中,仅当婚姻中的背叛行为严重至构成重婚,或者存在与他人持续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时,法院才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游植龙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仅仅是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缺乏创新,因此不能据此理解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作为离婚的依据”。
张荆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涵盖了结婚与离婚两方面的自由。然而,那篇引发争议的文章却将旧有规定误作新规,同时对法律中列举的离婚情况进行了过于狭隘的解释,对条文的规定进行了限制,这种机械僵化的法律解读方式,容易导致公众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判决离婚的条件实际上颇为丰富,不仅包括情感层面的同居、重婚,以及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长期嫖娼、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亦为法律认可的离婚依据。张荆指出,除此之外,尚有一项“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提及的“其他损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陈爱武强调,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上始终坚持保障婚姻自由,坚决抵制草率离婚的行为。为实现这一宗旨,旧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对离婚的资格与流程设定了详尽的规定。而《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章及其解释,在离婚资格与流程等方面,大体延续了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内容。
陈爱武强调,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其基本判断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法奏效”,而《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出的五种情况,均被视为感情破裂的具体体现。鉴于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婚姻期间的情感状态、导致离婚的矛盾根源、子女的存在与否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等,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考量。
陈爱武指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条件的界定更为合理,新增了一条特殊的离婚条款,即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末尾规定:“若法院判定不予离婚,双方之后持续分居超过一年,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准许离婚。”
依据上述规定的条款,若判决不允许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即便没有具体的离婚原因,法院亦应作出离婚判决,这既体现了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兼顾了避免轻率离婚的考量。陈爱武表示珠海私人调查取证,从这个角度看,离婚并非变得更加困难,反而变得更加科学和合理。


